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請人 林穉英 相對人基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基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準此,設若聲請人向非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則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拍賣物皆坐落於桃園縣大溪鎮,並非本院轄區,是依首揭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該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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