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