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順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加計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