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原告 趙立強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洪國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槐安 、 趙立明 間分割遺產事件,依原告起訴狀及108年9月11日民事準備㈣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8萬4971元【計算式:2億2033萬9885(臺灣地區遺產9580萬1785+大陸地區遺產1億2453萬8100(以匯率4.6計算))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67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7萬6240元,原告應再補繳42萬5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