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119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進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相關證據資料。
二、債務人潘進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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