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 陳昱豪 即陳記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譚茂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