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棟 訴訟代理人 張耀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4月5日(星期三)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