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孟軒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791號、第29802號、第35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孟軒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孟軒涉犯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5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有涉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判處之有期徒刑2月待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29日借提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12月2日桃檢秀亥113執助4313字第1139155794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助亥字第4313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證。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且本件業已於113年11月7日宣判,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已消滅,從而本件被告之羈押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1月29日起予以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佳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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