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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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87號聲請人 李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馨儀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2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X-14615-61421003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9-NX-14725-5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