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54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董耀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董耀誠」抑或「 董燿誠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董耀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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