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簡調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調字第97號聲請人 李文成 聲請人 李文璽 共同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哲焜 、 吳俊榮 、 陳淑敏 、 吳旭茹 、 吳恭逸 、 何肇嘉 、 何肇聰 、 何雲鶯 、 陳文章 、 吳信賢 、 吳秀華 、 吳金燕 、 張芝菁 、 吳文凱 、 吳思儀 、 陳蘇蕊 、 何明豐 、 何盛源 、 何湘孺 、 莊陳葵婷 、 賴育政 、 賴育廷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表示,雖多數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本件請求均無意見,有少數相對人無法取得聯繫,又依本件調解意願調查表送達證書顯示,相對人中有吳旭茹、吳恭逸顯示送達地址「無此人」,則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不動產所有人無法全員到場接受調解,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