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告 李祐典 兼法定代理人李沂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呂建德 被告臺中市社會福利服務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李明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被告 陳彥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