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50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楊志勝 相對人 李林瑞緣 即 李寰宇 之繼承人
李穆壯 即李寰宇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等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李林瑞緣即李寰宇之繼承人、李穆壯即李寰宇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李寰宇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寰宇生前積欠聲請人債務未獲清償,惟其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死亡,且其繼承人遲未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致聲請人無從續予求償,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債權之受償等語。
二、按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㈣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家事事件法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稽其立法目的一方面令原不知債權存在之繼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債權人及繼承人尚有藉由陳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之機會,並可釐清繼承人所繼承之債權債務關係。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寰宇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獲清償,且業於104年12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之配偶李林瑞緣及其子李穆壯等二人,有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債權憑證、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憑。再相對人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未陳報遺產清冊,復有卷附本院前案查詢索引卡一份足參,故聲請人依上開家事事件法及民法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