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77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新民江月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留存有債務人之年籍、地址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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