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38號原告 蔡玉琴 被告 劉柄村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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