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盈村 選任辯護人 廖學興 律師
劉致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盈村准予解除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同年五月五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理由
一、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出海,性質上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屬於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審判及執行程序到案,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從而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程序之進行情形及相關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林盈村(下稱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命具保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鎮○○○路○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㈡聲請人以其自民國106年5月底,至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梭公司)擔任兼職經理,而美梭公司設備廠區均在大陸地區,需親自前往組裝及測試,其多次無法配合公司需求出國,業經裁減薪水,美梭公司負責人向其表示倘若無法在關鍵時刻出國配合,恐不欲繼續任用。現美梭公司要求聲請人於108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5日前往大陸河南出差,倘若無法成行,恐遭認無法勝任工作而失業,因而聲請於前開期間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查被告前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係因工作之需等情,有其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在職證明書、出差函文、出差行程可稽,堪認屬實。本院考量聲請人所涉營業秘密法案件,於104年12月30日繫屬本院,期間就公訴意旨所指本案營業秘密內容,經多次庭期日前始確定範圍,至該等內容是否為營業秘密,目前尚待鑑定。故被告聲請自108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5日短期出境,尚不致妨礙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參以聲請人於本案審理期間,均遵期到庭,尚無無故不到庭之情形,是審酌聲請人本案所涉犯罪情節、訴訟進行期間之到庭狀況、本案程序進行情形、聲請人短期出境之必要性等節,認聲請人聲請於108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5日期間出國,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周靖容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