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瑋建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瑋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瑋建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4年至107年間因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46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5年度審簡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7年度審易字第60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均確定在案。其又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69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開各案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亦均確定在案。嗣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8年12月27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8年11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