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1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原告與被告 鄧鈿潤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8,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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