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陳麗琴 被告 林文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林文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萬2,019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主張事實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729號起訴書所載,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文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125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未對刑事訴訟判決提出上訴者,不得上訴。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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