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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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世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世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簡世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1日入監執行,嗣於103年8月29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7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5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花簡字第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5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4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所示①至⑤共5罪刑,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0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4年1月3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2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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