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798號聲請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通知債權讓與,對 吳禮香 寄送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經本院調閱吳禮香之個人基本資料,本件相對人吳禮香業已於民國99年7月23日死亡。是相對人吳禮香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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