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64號聲請人 游佩芬 非訟代理人 翁亦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家賓 間請求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