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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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傅英貴 被告 游秀雲
戴月姬 何昇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萬元(即150萬元+63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2,087元,扣除原告前已僅繳納之裁判費1,330元後,尚應補繳2萬0,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