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 羅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5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6年12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27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73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羅嘉玲││106年9月12日││5,500元│CH六0五一二五│││1││││││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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