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657號
原   告 甲00000000
被   告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票據種類、號碼、付款人、
票面金額、發票日及提示日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共7張(下
系爭7張票據),詎原告屆期向被告提示支票或至被告公司
請求給付本票票款,均未獲置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7張票據之票款及加付自起訴狀
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
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經核屬相符,
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
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
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
者,依年利6釐計算」;「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
兌人同」、「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
提示;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票據法第28條
關於發票人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發票人得記載對於
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
利6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此由觀之票據法第5、126、133、121、42、52、12
4及28條等規定即明。準此,被告既先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系爭7張票據,依法自應負支票或本票發票人責任。是原告
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60,97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6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起訴狀繕本乃
最後於97年6月3日對被告寄存,寄存日不算入,自同年月
4日計算10日期間,至同年月13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
應自同年月14日零時起算遲延利息(最高法院94年第1次民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本於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附表:
┌──┬────┬─────┬─────┬─────┬──────┐
│編號│票據種類│票據號碼│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
├──┼────┼─────┼─────┼─────┼──────┤
│1│支票│TY0000000│板信商業銀│6,300元│96年6月15日│
││││行桃園分行│││
├──┼────┼─────┼─────┼─────┼──────┤
│2│同上│TY0000000│同上│13,388元│同上│
├──┼────┼─────┼─────┼─────┼──────┤
│3│同上│TY0000000│同上│4,725元│96年6月30日│
├──┼────┼─────┼─────┼─────┼──────┤
│4│同上│TY0000000│同上│9,975元│96年9月15日│
├──┼────┼─────┼─────┼─────┼──────┤
│5│本票│143122│無│311,501元│96年7月10日│
├──┼────┼─────┼─────┼─────┼──────┤
│6│同上│143132│無│227,045元│96年7月11日│
├──┼────┼─────┼─────┼─────┼──────┤
│7│同上│0000000│無│88,038元│96年8月25日│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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