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99號上訴人庚○○
壬○癸○○丙○○己○○辛○○丁○○戊○○甲○○被上訴人敬業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子○○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裁定命渠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96年6月22日、96年6月23日、96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回證可參,上訴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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