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9號上訴人大漢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因95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