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廖建彥~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徐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