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黃聖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景福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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