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信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請求標的二、所載「...執行費用325元、聲請假扣押程序費用1000元...」是否為誤載?倘非誤載,請提出其法律上依據及其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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