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千禾 即 陳仕姮 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1652元(43萬500元+34萬349元+23萬803元=100萬1652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9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萬4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