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保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零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72071元│自民國107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3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07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3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83494元│自民國107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39%││││││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李保志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7日止累計375,590元正未給付,其中372,071元為本金;3,380元為利息;1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保志於民國105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49,662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3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7日止累計1,217,354元正未給付,其中1,205,701元為本金;11,053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保志於民國105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3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7日止累計589,026元正未給付,其中583,494元為本金;4,83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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