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司調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彰司調字第181號聲請人 廖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文攴 間遷讓房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