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庚○○送達代收人徐原本律師被告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丁○○被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