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雅惠
楊振楷
黃明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詹雅惠、楊振楷、黃明煌、許明揚、何宗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雅惠、楊振楷、黃明煌、許明揚、何宗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