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VOVANNAM(中文名:武文南)
LEDUCCHINH(中文名: 黎德政 )
NGUYENVANCHINH(中文名: 阮文正 )
BUISONBINH(中文名: 裴山平 )
HOANGVANTUAN(中文名: 黃文俊 )
NGUYENVANTRUONG(中文名: 阮文長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博用具壹包、賭資新臺幣柒仟參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098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復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武文南、黎德政、阮文正、裴山平、黃文俊、阮文長前因賭博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44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而扣案之賭博用具1包及賭資新臺幣7,300元,分別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經被告黎德政、阮文正、裴山平、黃文俊、阮文長自承在卷(偵卷第361頁反面),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等證在卷可佐(偵卷第209頁至第213頁、第217頁至第223頁、第381頁),揆諸首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098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