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686號
原 告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隆
訴訟代理人 董慶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震 袁 即詠富 水電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萬7,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