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6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9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963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6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8年3月13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1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8年2月27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9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8年3月1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陳秀媖法官張國勳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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