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2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訴訟代理人 吳宏哲 被告 李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受讓臺北富邦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對被告之債權,富邦銀行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富邦銀行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