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木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釋明系爭債權金額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111年11月7日聲請狀所附「證三:001客戶帳務查詢」資料載本金餘額為「0.00」,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