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1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己○○被告乙○○
丙○○丁○○○
應為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