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偉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44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對於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所為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應以確定判決為限;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自以判決確定為其前提,倘案件尚未確定,自應循上訴程序救濟,尚不生聲請再審之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偉婷(下稱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44號判決聲請再審,然聲請人因不服前開判決而提起上訴,其中如該案判決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詐欺取財罪(共3罪)部分,因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844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該案判決事實欄一、
(四)部分,因合法上訴,經本院將卷證送交最高法院審理而未確定。故聲請人於109年1月30日向監所提出聲請再審狀時,前開判決尚未確定等情,有刑事再審狀上所蓋法務部○○○○○○○收受書狀戳章及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44號裁定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頁、第70頁至第71頁)。是聲請人對於尚未確定之判決聲請再審,依上揭規定,即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林庚棟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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