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17號上訴人 杜蕙菁 即被告 杜蕙華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惠娟 即 杜蕙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慶元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杜蕙菁、杜蕙華、杜惠娟即杜蕙娟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1,136元、408,197元、386,58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6,615元、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