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邢鎮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邢鎮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邢鎮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