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永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5月27日102年度訴字第3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永輝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永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4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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