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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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85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曾子寧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俊宇 等二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 何阿春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以陳俊宇等二人為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聲請本院對其強制執行,惟其中債務人何阿春早已於101年6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何阿春既已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就此部分,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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