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黃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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