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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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世雲
劉昆山 劉福才 劉添全 劉福隆 劉家成 劉明新 劉明和 劉再和 劉再順 劉美香 即 劉海水 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珠 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
劉忠正 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三 劉明笙 劉森輝 劉森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秋立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