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附表編號3-4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9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佩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