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原姓名 楊傳
應為送達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有買賣糾紛,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4日以三重二重埔存證號碼00339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出面解決,但相對人未領取該存證信函,且已不知去向,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影本各1件及戶籍謄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郵寄至相對人戶籍地址之上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有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足憑,聲請人主張其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現在之住、居所,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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